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能耗及收费管理,树立节能降耗意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合理利用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保障处所管辖区域的水、电、天燃气及暖气能耗管理。
第三条 能源计量是学校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后勤保障处作为学校的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专人对所管辖区域的能源计量器具的巡检、维护、保养、测试等具体工作,并协助或指导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使用、维护,及时处理能源计量器具的故障,保障能源计量器具的良好运行。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做好各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处理、汇总的统计工作,保证能源计量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和连续。
第五条 能耗收费范围:后勤保障处所管辖区域内第三方能源使用单位的水、电、天燃气及暖气费用。
第六条 后勤保障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与第三方能源使用单位签订能源使用费用协议,并对能耗进行统计汇总经第三方能源使用单位确认后由财务处收取费用。
第七条 能耗收费标准:
1、水费
依据自来水公司的相关规定,商业用水,按照单价为7.9元/吨据实结算;非商业用水,按照单价为5.55元/吨据实结算。
2、电费
依据国家电网的相关规定,按照天津市居民生活用电单价0.505元/kWh据实结算。
3、天然气费
依据燃气公司的相关规定,按照单价2.53元/m³据实结算。
4、暖气费
依据供热公司的供暖合同,按照单价40元/㎡据实结算。
如若天津市能耗价格进行调整,学校将及时通知第三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